5)第三百一十二章 二骏回家_飞豹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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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拳毛騧,大约是在1916年至1917年被卢芹斋偷运至美国的,并以万美元买给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的。虽然该犯罪嫌疑人已于1957年死于瑞士,但他的卢吴公司仍然存在,请法庭传唤卢吴公司当事人证实当时的情况。”

  在法庭上卢吴公司的律师出具了1927年,卢芹斋在给哈里森的信,在这封信中他写道:“1915年,前袁世凯大总统下令将它们正式移置北京。数月后,两骏通过他人售于我们。”“这桩买卖是绝对合法的,这些石骏是由中国最高领导出售给我们的。”

  “本律师提醒法庭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既然袁世凯总统下令将飒露紫和拳毛騧这两匹战马浮雕正式移置北京。那么两骏又怎么会通过他人出售给他们的呢?”中国文物保护委员会的律师**马上义正言辞的指出“犯罪嫌疑人说这桩买卖是绝对合法的,二骏是由中国最高领导出售给他们的,那就请犯罪嫌疑人向法庭出相关的证据。”

  法庭上卢吴公司的律师马上傻眼了,开玩笑!走私那来的证据,就真的是袁世凯同意出售的,这种遭万人唾骂肮脏的交易也不会留下有任何的证据。

  面对默默无语的卢吴公司的律师,中国文物保护委员会的**律师接着说:根据《中美两国关于共同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条约》第一条之规定:凡1840年以后,没有经过中国政府允许非法携带出境的特定纪念地或者考古遗址组成部分的文物,应当视为掠盗文物,所以这这两匹战马浮雕实属掠盗文物。

  **律师随后对法官说:“法官先生,我现在有个问题想问二俊现在的拥有者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博物馆”

  “准许。”

  “请问宾大博物馆,你们在购买这两匹战马浮雕时,是否慎重呢?是否注意到获得文物的所有情况呢?是否向通常可以获得的其他有关信息和文件原所属的中国政府进行过咨询呢?如果有请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

  法官面无表情的对宾大博物馆的律师说道:“请被告向本法庭出示相关证据。”

  “没有,当时的交易中没有这些规定,所以谁也我们没有考虑这些。”

  “原告回答,被告所提出的问题”

  “这不是当时交易有没有这些规定的问题,而是一个正常人在此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有的必要措施,以确定所交易的标的物来源的合法性。”**在解答问完后说“所以宾大博物馆不能证明白已在获得该文物时是慎重的,根据《中美两国关于共同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条约》的第二条和第三大之规定,宾大博物馆在返还该文物时不能得到中国政府的任何补偿。对于宾大博物馆所蒙受的损失只能向卢吴公司讨要了。”

  在陪审团里,一名美国宾西法尼亚洲议员陪审员在发表自己对此案的意见时说:“我和陪审团的大多数成员一样,一想到一所令人尊敬的高等学府,尤其是美国这些意欲为其他国家作道德典范的高等学府,居然从一个被中国政府通缉的走私犯手中用不正当手段购买这一具有高超的艺术价值的世界罕见的艺术珍品的走私文物,真是让我们感到太丢人!宾大用这种不正当手段获得这两匹唐马,应该立即归还它的原属尊贵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让二俊回家和其他的四俊团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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